2021-1-19 18:4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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運輸工參與「831暴動」囚4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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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稱是「義務急救員」的24歲運輸工,前年8月31日參與攬炒派煽動的銅鑼灣非法示威,他早前被控暴動罪經審訊後,上月28日在灣仔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,還柙至昨日量刑。法官姚勳智不接納被告為「急救員」的說法,形容當日的暴動情況甚具威脅性,即使沒證供指向被告曾使用暴力,但暴動罪行的嚴重性須考慮整體事件而定,故判他監禁4年,另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則判罰款5,000元。
男被告陳佐豪(24歲),被裁定罪成的一項暴動罪,指他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,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。另一項罪成的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,則指他同日在百德新街22號至36號外管有一部對講機。
被告穿護甲黑衣裝備齊全
法官姚勳智判刑時強調暴動罪乃嚴重罪行,當日的暴動顯然不是突然發生,而且涉及逾300人聚集,規模甚大。他們佩戴保護裝備,手持長形狀物品,不但用鐳射筆照射警員,還縱火及向警方投擲汽油彈,事件歷時逾半小時,甚具威脅性,而就此情況法庭已可判處監禁5年以上。而被告被捕時亦身穿護甲、黑衣等裝備齊全,難以接納辯方指他是「急救員」的說法。按其被捕時間、位置、有逃走及其夥伴襲警情況,姚官認為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,是被告必然是曾參與暴動的人。
無牌藏電通訊器具罰5000元
姚官續指,縱使無證供指向被告曾使用暴力,但法庭必須指出暴動的嚴重性並不只是個人行為,須考慮整體事件而定,遂以4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,但考慮沒有證據反映被告當日以帶領角色犯案,沒造成人命傷亡,以及被告背景和承認了大部分案情,節省法庭時間,故給予酌情刑期扣減,最終判他監禁4年。至於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一罪,則判罰款5,000元。
去年8月31日攬炒派藉修例風波發起港島多處遊行及非法集會,再煽動暴徒於銅鑼灣及灣仔一帶大肆破壞引發暴動,其間警方在銅鑼灣拘捕多人,當中7人被控暴動罪,他們依次為自稱是義務急救員的運輸工人陳佐豪(24歲)、光纖工程人員金君卿(34歲)、男學生劉宇軒(23歲)、女學生郭美均(21歲)、男學生許智銳(21歲)、裝修工人陳子揚(40歲)及男子鄒咏霖(24歲)。
惟案件經審訊後,上月28日僅得首被告陳佐豪一人被裁定罪成,其餘6人則被法官指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,裁定罪名不成立。
但律政司日前已表明將就本案第二、三、五、六共4名被告的無罪裁決,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。